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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違規處理原則

一、當稽查各動物留置情形發現影響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第一次予以警告改善,第二次再犯則提報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記點處分,情節重大者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得勒令停止留置動物。

二、未遵守相關規定或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應負法律責任;若有遭受罰金處分者,由違規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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